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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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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 12:0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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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辽宁机场公司、上海机场公司、广东机场公司、四川机场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公司、新疆机场公司:
  为了落实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飞行校验组织与实施的通知》(局发明电[2013]1105号)要求,更好发挥飞行校验在保证民航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加强飞行校验的组织与协调,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明确相关部门在飞行校验工作中的职责,我办委托民航飞行校验中心起草了《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该文件的电子文本。
  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填写《意见反馈表》于3月24日前反馈我办。联系人:刘杨,电话:010-64092636,传真:010-64092644,邮箱:liuyang@caac.gov.cn
民航局空管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

为加强飞行校验的组织与协调,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明确相关部门在飞行校验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飞行校验在保证民航安全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飞行校验组织实施细则。
本细则按照飞行校验的申请及安排、飞行校验的准备、飞行校验的实施和飞行校验报告及管理四个阶段明确了飞行校验工作流程及民航局飞行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中心”)、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单位”)、校验飞行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航班运行和校验飞行的组织保障,确保安全正常。
、 飞行校验的申请及安排
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飞行校验分为投产校验、监视性校验、定期校验、特殊校验四类。
() 投产校验的申请及安排
投产校验任务包括新机场设备的飞行校验任务及更新或新建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任务。
1、新建、迁建、更新的导航设备、一次雷达、二次雷达、空管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高频/甚高频通信、多点相关定位系统等监视设备的投产飞行校验任务,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向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申请,经管理局确认具备校验条件后,在执行日期前2周向校验中心提出校验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设备的飞行校验需求及相关附属文件。新建导航及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飞行校验中心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监视设备台址和频率
(2)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设备涉台程序
(3)新建监视设备校验飞行需求及方案
2、新建、迁建机场的导航设备和飞行程序的校验,由新机场(建设指挥部)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申请。相关管理局根据新建机场情况确认新机场符合飞行校验条件后,在校飞前3周向校验中心提出校验需求。机场(建设指挥部门)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校验中心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高高原机场提前30天提供第9条要求材料):
(1)局方批复的新建导航设备台址、频率;
(2)局方批复的机场管制频率;
(3)机场新建飞行区初步验收报告;
(4)局方批复的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
(5)局方批复的机场飞行程序及机场使用细则,机场日出日落时刻;
(6)新机场进离场航线批复及相关军民航协调会议纪要;
(7)机场气象设备正式使用批复文件;
(8)边境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提供相关军区同意机场使用的文件;
(9)高高原机场(机场标高2438米含及以上)提前30天提供1:10万比例的地形图及机场一发失效应急程序;
(10)新建机场飞行校验运行组织单位全称、通信地址、邮编、固定电话、传真、指定联系人等。
3、校验中心检查投产机场资料齐全并具备保障校验飞行的条件后,应当根据运力及时合理安排校验计划。
() 监视性校验的安排
校验中心应当根据设备投产日期确保在三个月之内安排导航设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任务即监视性校验。校验中心应当根据运力及时安排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类型不定期监视性飞行校验任务。
() 定期校验的安排
导航设备的定期校验任务由校验中心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规定的校验周期合理调配统筹安排。
1、校验中心每年12月底完成下一个年度导航设备定期校验计划的制定,经各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反馈意见后,上报民航局空管办。
2、校验中心每月15日前制定次月的导航设备月度校验计划,通知各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及运行管理单位,接收反馈意见。
3、各运行管理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校验中心,校验中心依据反馈意见对月度校验计划进行调整。
4、飞行校验任务具体实施前,校验中心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飞行校验计划发到各地区管理局、各地区空管局及校验设备的运行管理单位。
() 特殊校验的申请及安排
机场飞行程序调整,导航设备因维修、故障、停用、功能升级、设备更新、信号不正常等情况需要特殊飞行校验时,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向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提出特殊校验申请。各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根据设备具体情况,确认满足飞行校验条件后,向校验中心提出飞行校验需求并明确特殊校验原因。校验中心应当结合被校验设备的紧急情况和飞机运力,合理安排特殊飞行校验任务。
、 飞行校验的准备
飞行校验的准备阶段是指从飞行校验任务下达到校验飞机从校验中心运营基地放行起飞前的阶段。飞行校验准备阶段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 校验中心在接到校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做好飞行计划和各项准备工作:
1、根据机场条件、飞行航线安排合适的飞机和机组。
2、确保执行任务的飞机及其机载飞行校验系统处于适航状态,保证校验任务顺利实施。
3、申请协调航线调机飞行计划。
4、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校验作业飞行计划。
5、向有关军区空军提交涉及校验飞机使用军民合用机场的申请文件。
6、对投产机场进行飞行校验前的预先考察,确保机场具备保障校验飞行安全的条件。
(二)运行管理单位在收到校验中心飞行校验任务通知后,应当根据校验计划安排,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确保人员、被校验设备等方面满足校验飞行的要求。
2、应及时通报机场管制、航务、地面保障单位,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飞行校验准备工作。
3、投产机场的运行管理单位和机场建设单位应分工明确,积极组织空管、航务、地面保障单位配合校验中心的预先考察,对校验中心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以满足投产飞行校验的要求。
4、及时提供飞行校验所需的设备基本数据,并确保其准确、有效。
5、协调有关单位,确保满足校验飞机所需的地面服务、油料供应、防冰、除冰等需求。
(三)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根据校飞计划,及时协调有关,做好航班运行和校飞的空管组织保障工作:
1、接到飞行校验计划后,积极配合校验中心和校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协调相关军航管制部门,确保校验飞行计划及时批准。
2、设置专职管制协调员负责飞行校验的指挥协调工作。
3、及时按规定协调机场周边空军管制部门,通报校验作业飞行计划,确保校验飞行按计划实施。
4、及时将收到的军事演习、机场关闭、校验作业空域限制等信息通知校验中心及运行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校飞计划的调整工作。
三、飞行校验的实施
飞行校验任务的实施阶段是指从校验飞机到达校验设备所属机场(或借住基地机场)到校验飞机完成飞行校验任务离开该机场。校验中心、运行管理单位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校飞任务安全高效。
() 校验中心作为校飞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做好实施的各项飞行准备工作,确保校飞安全高效:
1、根据校验机场准备情况、机场天气、机场航务保障条件,确认机场满足保障飞行校验任务顺利实施条件后,放行飞机从运营基地起飞到校验设备所属机场。
2、向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详细的校验飞行实施程序,便于飞行校验实施过程中空地沟通密切配合,提高飞行校验效率。
3、为了避免校验飞机在作业机场长期停场等待,提高飞行校验效率,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规定,当出现因地面设备故障、天气不适航、机场空域限制等造成校验飞机在48小时之内无法继续执行校验飞行任务时,校验中心可对校验飞行任务做出调整,将飞机调离以便执行后续机场飞行校验任务。当该机场恢复适航条件后校验飞机返回执行剩余飞行校验任务。
4、若出现因校验飞机或机载飞行校验系统故障造成校验飞行终止且未完成飞行校验的导航设备不能恢复运行,校验中心应当尽快调配安排其他适航的校验飞机完成剩余飞行校验任务。
5、校验飞机在执行机场校验飞行过程中,预报机场大风、极寒、雨雪等极端天气无法提供可用机库以确保校验飞机安全时,校验中心可将校验飞机暂时调离该机场以确保校验飞机安全。
() 运行管理单位是飞行校验组织的主体部门,应熟悉校验飞行协调程序和相关要求,在飞行校验实施过程中,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及时解决飞行校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障校验任务的顺利完成:
1、校验飞机到达机场后,应当立即组织校验机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和其他校验飞行保障单位召开飞行校验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明确各相关单位在飞行校验中的职责。
2、安排专职飞行校验地面设备调试人员,按照规定的频率保持地面与机上校验人员间的地空通信畅通,并根据指令及时准确调整设备,提高飞行校验效率。
3、配合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协调飞行计划,协调机场的航空油料、地面保障单位,确保校验飞行航油供给,校验飞机监护及校验飞机的地面保障等。
()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航班运行和校飞的空管组织保障工作:
1、校验飞机到达后,及时与校验机组共同制定详细飞行校验方案,根据机场航班运行特点,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相关管制单位合理安排校验飞行时间,提高飞行校验效率。
2、按照机场管制协议,及时向军民航管制单位通报每日校验飞行计划,协调处理飞行计划中遇到的问题,避免因计划原因造成校验飞机长期停场。
3、及时通报管制运行相关信息,为校飞机组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按照校飞计划实施,保障航班和校飞安全顺畅。
四、飞行校验报告及管理
(一)飞行校验完成后,校验机组应在24小时之内根据飞行参数记录结果,依据设备运行标准填写飞行校验报告,出具飞行校验结论。
(二)飞行校验机组根据实际校验飞行时间,出具校验飞行收费单,与校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字确认。
(三)校验中心负责记录本次飞行校验日期,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十六条导航设备的飞行校验周期相关规定,与设备管理单位初步确定下一周期的飞行校验计划。
(四)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管理规定》办理设备的开放、备案手续。
五、校飞评估总结
校飞任务完成后,设备产权单位应当组织校飞中心、运行管理单位和管制单位等召开评估总结会,评估总结本次校飞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研究确定下一周期校飞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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